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4号(2)

驳回原告庄某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庄某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建 涛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 晓 华

书 记 员 赵 静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