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07号(3)
三、驳回原告北京盛X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占 举
人民陪审员 周 洋
人民陪审员 岑 婉 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 爱 玲(兼)
书 记 员 江 伟 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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