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9号(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深圳市X光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X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6092.8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7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二丁某峰对上述判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邹 哲 华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丹 玲
书 记 员 李 燕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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