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4号(2)
审 判 长 廖 海 俊
人民陪审员 刘 立 建
人民陪审员 钟 小 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丽媛(兼)
书 记 员 朱 丽 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