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18号(2)
二、被告深圳市俊X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傅某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9035.4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12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凯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裕君(兼)
书 记 员 周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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