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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7132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六元,由赵秀梅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六元,由赵秀梅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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