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05号(2)
900元据为己有。环宇华美公司将所欠通顺公司的不锈钢板材款以支票的形式交付给通顺公司业务经办人杜鑫,并无不妥。至于杜鑫未将款交给通顺公司,是通顺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其应自担损失。故环宇华美公司不同意通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0日,环宇华美公司给通顺公司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通顺公司送来0.9×4×10规格的不锈钢板,23吨,费用计242
120元,款未付。
环宇华美公司提出上述2005年2月20日之后杜鑫取走5张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即:环宇华美公司2005年3月7日金额为9.64万元的054811号转账支票、4月8日金额为156
120元的916109号转账支票、5月11日金额为118 750元的916134号转账支票、5月19日金额为102
125元的916126号转账支票,工程公司2005年9月21日金额为7.5万元的551341号转账支票(以下分别以支票后三位号简称)。据此,其已付清收条所载款项。通顺公司否认收到上述款项。
有关上述5笔款项,查明:
(一)811号支票和341号支票的入账人分别为五金商行和金联盛经营部,其他3张支票入账人均为环球嘉瑞公司。
(二)五金商行已于2005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金联盛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法院依环宇华美公司的申请,向其主张的与金联盛经营部存在关联关系的盛名公司董事长门继萍核实工程公司支票入账的情况。门继萍表示业务很多,事情已经过去5年,现已记不清是什么款项了,通顺公司和环宇华美公司都是其客户,业务往来单据其已交付给通顺公司,只能待核实结果出来再回复。但此后法院多次与其联系,均未果。
(三)环宇华美公司对上述款项自行制作了请款单、付款凭证,上面均显示为付通顺公司账款,109号转账支票存根上收款人签名为“杜昕”,其他支票存根或无签名或仅有环宇华美公司刘淑云签名。
(四)依环宇华美公司申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确定,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有“杜昕”签名的支票存根(对应的支票由环球嘉瑞公司入账,金额为156
120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该支票存根上的“杜昕”签名与样本上的签名(双方当事人确认为杜昕本人所写)是同一人所写。
经法院向正在服刑的杜鑫询问,杜鑫承认领过该支票,并表示:当时环球嘉瑞公司卖钢板给通顺公司,此前曾替通顺公司垫付了30多万元的货款,而且环球嘉瑞公司替通顺公司加工板材,通顺公司也欠加工费,2005年杜鑫与通顺公司对账,领了支票,为还欠款交给环球嘉瑞公司;环宇华美公司与环球嘉瑞公司是合作关系,具体合作内容不太清楚;本案所涉欠条是环宇华美公司刘淑云开具的,是2005年杜鑫要离开通顺公司时对的账,收条是对截至当日的所有货物往来的对账单,所载货物型号是为说明货款的构成;杜鑫离开通顺公司时,环宇华美公司还欠款,杜鑫曾将该收条传真给通顺公司人员,当时收条上的款还一分未还;后期环宇华美公司还了一部分款,杜鑫印象中还差不到11万元未还,还的是支票,但因为环宇华美公司和通顺公司是滚动式付款,不是说具体哪张支票对应哪笔货款;109号支票(杜鑫在票根上签字领走的支票)与收条应该没有关系,支票不是针对哪一笔具体的货款或对账单;2005年以后,通顺公司与环宇华美公司没有什么合作了,109号支票应该是环宇华美公司直接给环球嘉瑞公司的款,当时杜鑫在帮通顺公司结款,环宇华美公司也欠环球嘉瑞公司货款,因为环球嘉瑞公司曾替通顺公司垫款30余万元,后环球嘉瑞公司又把货拉到自己仓库,环球嘉瑞公司也认可实际购买了该笔货,该笔板材是杜鑫经手的,所以支票由杜鑫经手并入到环球嘉瑞公司;印象中2005年七八月环宇华美公司还给了通顺公司另一张支票,具体时间金额记不清了;在通顺公司任职期间,杜鑫本人跟环球嘉瑞公司、环宇华美公司也有业务往来,上述收条是通顺公司与环宇华美公司之间形成的,支票款是环宇华美公司给环球嘉瑞公司的货款。通顺公司认为杜鑫所述与其当初被羁押期间所述不一致,杜鑫曾否认环宇华美公司还款。环宇华美公司认可杜鑫有关因对账形成收条,环宇华美公司2005年2月20日出具收条后向通顺公司付过款等陈述,但否认杜鑫离开通顺公司时环宇华美公司还欠通顺公司11万元等内容,并明确表示:811号支票、109号支票即用于偿付收条所载欠款,金额超出部分系支付未载入收条的运输和拉丝费用;杜鑫离开通顺公司后,曾以环球嘉瑞公司名义与环宇华美公司签订合同,另外3张支票即为支付该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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