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05号(3)
另查明:2007年1月23日,通顺公司向顺义检察院提交举报信及所附杜鑫经手问题账目明细表等材料。举报内容为:2003年该公司新增国内不锈钢业务,杜鑫被聘为营销部项目经理;2004年底盘点中发现库存账、物不符,于是在2005年2月作出决定,停止杜鑫营销部项目经理的岗位,要求杜鑫将账目查清,限期完成盘点中的补办手续,配合审计,但2005年8月与杜鑫失去联系;经核查杜鑫留下的单据,发现有的单位否认收到货物,有的单位告知货款已付给杜鑫,有的单位根本找不到,有近65万元货款下落不明,提请对杜鑫涉嫌贪污立案调查。其提交的杜鑫经手问题账目明细表中涉及环宇华美公司的有两项:一项金额为335
874元(数量23.991吨,规格0.9*1219*3050),单据类型为提货单,注明单据为杜鑫后补;另一项金额为74
407.2元(数量4.944吨,规格0.7*1219*2150),单据类型为送货单,注明该规格货物下落不明。本案审理过程中,通顺公司表示收条所涉款项即包含在第一项中。环宇华美公司不予认可,提出同样规格数量差0.991吨,价格却相差93
754.01元,故不可能为同一笔交易。
2007年6月26日,环宇华美公司刘淑云接受顺义检察院询问时承认本案所涉收条为其出具,并表示:收条是杜鑫要求其帮忙补制,以向通顺公司证明,此后环宇华美公司已付清欠款;未收回收条是其工作失误,其曾打算找杜鑫共同签署一份材料,以证明款项已结清,但杜鑫总以有事推托,后来音讯全无;通顺公司的陈燕明曾拿着收条复印件询问,刘淑云告知款项已结。
2007年12月3日,顺义检察院就杜鑫(曾用名杜昕)涉嫌犯贪污罪向顺义法院提起公诉。顺义法院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杜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顺义检察院提出抗诉。二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公诉机关的3项指控内容是:1、杜鑫于2004年12月7日以开加工通知单、打白条形式从通顺公司运出4.944吨规格为430-2B
0.7*1219*2150的不锈钢板材,在他处加工后,分批销售给环宇华美公司、工程公司。该批货物的4.233吨不锈钢板材鉴定价值63
707元,杜鑫结回后予以侵吞。2、杜鑫于2004年6月7日,将其代表通顺公司从上海克虏伯不锈钢有限公司购入的规格为430 BA
1.2*1219*C的不锈钢板材31.545吨直接运至他处加工,后分批销售给其他公司,该批货物中5.205吨不锈钢板材款鉴定价值75
525元,杜鑫结回后予以侵吞。3、杜鑫于2004年8月3日,以开具加工通知单的方式,从通顺公司运出2.645吨规格为430 BA
1.0×1219×3050的不锈钢材料售给菱达北京公司,该批货物鉴定价值24
900元,杜鑫结回货款后予以侵吞。2008年7月4日,顺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3项事实予以了认定,并查明杜鑫在案件审理期间已退还通顺公司相关货款164
132元,认定杜鑫利用职务便利将指控3笔不锈钢板材销售款侵吞,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杜鑫已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判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杜鑫上诉后,二中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审判认定上述第一项指控时采纳的证据包括:1、杜鑫供述证实2004年12月7日,其让通顺公司配送管理部发送4.944吨规格为430
2B0.7×1219×2150的不锈钢板材,先是运到环球嘉瑞公司外协加工,然后分批销售给了工程公司,后其从工程公司结回了11万元,用其中的一部分结了这批板材中0.711吨的货款,剩下的4.233吨货款,其结回后未交回通顺公司,而是自己用了。2、工程公司董事、环宇华美公司材料部经理刘淑云的证言,证实杜鑫曾代表通顺公司向环宇华美公司供应不锈钢板材,环宇华美公司对通顺公司的欠款已经全部结清,货款都是杜鑫结走的,有几次给的发票不是通顺公司的。3、通顺公司财务部出具2005年1月26日发票、提货单、环宇华美公司应收账各1张,证实当日杜鑫补开上述型号不锈钢板材0.711吨的提货单,调入单位是环宇华美公司。4、环宇华美公司、工程公司付通顺公司材料款明细,证实该二单位2003年8月至2005年9月付给通顺公司材料款情况。5、北京银行转账支票复印件13张证实环宇华美公司、工程公司付给杜鑫部分货款的情况。6、环球嘉瑞公司经理王嘉春的证言证实,该公司2004年9月开始做不锈钢加工业务,杜鑫曾将不锈钢板材拉到该公司加工,加工的板材主要送给环宇华美公司。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全新430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