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3005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六元,由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鉴定费五千六百元,由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三十二元,由北京环宇华美电梯装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李 丛
二○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君
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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