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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7617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七元,由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到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九十四元,由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李 丛

二○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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