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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7585号(2)
梁巨来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梁巨来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所下发的一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梁巨来与前马坊村委会所签订的流转协议虽套用确权确收益合同文本,但该流转协议系由经营合同书衍生而来,并不能改变梁巨来对本案所涉土地经济性承包合同关系的性质,此观点的认定是非常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非常不负责任,在前马坊村委会报经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及了梁巨来所承包土地在土地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中,而前马坊村委会却以利益为先,为了多拿承包费而故意剥夺梁巨来继续承包土地的资格,严重侵犯了梁巨来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另外梁巨来因为前马坊村委会的一点土地也没有给梁巨来确权而前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上访,在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将本案中所涉及的68.19亩中16.7亩交由梁巨来承包,恰恰更加说明本案所争议的全部土地属于前马坊村委会的土地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范围,前马坊村委会就应该给予梁巨来继续承包土地的资格。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支持梁巨来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前马坊村委会承担。
前马坊村委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梁巨来提交的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合同书、土地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前马坊村委会提交的经营合同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梁巨来与前马坊村委会签订的经营合同书从约定内容上来看应属于经济性承包合同,而此后梁巨来与前马坊村委会签订流转协议虽套用了确权确收益合同文本,但流转协议应系由经营合同书衍生而来,并不能改变梁巨来对本案所涉土地经济性承包合同关系的性质,因此梁巨来要求将确权土地之外的51.49亩土地的承包期限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梁巨来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梁巨来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一一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苏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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