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4705号(2)
贾洋、高庆娟均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中贾洋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仅依据贾洋不同意对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就草率判决贾洋的黄豆有质量问题缺乏依据;2、争议的黄豆有质量问题,需要做鉴定,但一审法院根本没调查;二、一审法院违反程序。贾洋并不是不同意鉴定,而是不懂,一审法院法官就草率做笔录,说贾洋不配合,剥夺了贾洋的权利。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高庆娟给付贾洋货款1万元,诉讼费用由高庆娟负担。
其中高庆娟的主要上诉理由是:高庆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认为赔偿的数额过低,贾洋卖高庆娟黄豆价值166 300元,合计37
950克,并且每50千克就有10千克黄豆泡不开,贾洋在录音中对黄豆的质量问题也是认可的,关于高庆娟损失的数额22
192元是有依据计算出来的,贾洋就应给予全部赔偿,不应部分赔偿。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二项,贾洋赔偿高庆娟经济损失22
192元,诉讼费用由贾洋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欠条、录音证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贾洋与高庆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由于高庆娟向贾洋购买黄豆,为此贾洋与高庆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贾洋向高庆娟供应了黄豆,且高庆娟亦为贾洋出具了欠条,因此高庆娟理应依据欠条所载金额向贾洋支付尚欠货款;在一审审理中高庆娟提出贾洋所供黄豆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录音证据,贾洋虽对录音证据不予认可,在高庆娟提出对录音证据进行声像鉴定的情况下,贾洋又在一审法院告知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然坚持不做录音证据的声像鉴定,为此一审法院酌定贾洋赔偿高庆娟部分经济损失并无不妥。故对于贾洋和高庆娟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因缺乏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八元,由高庆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七元九角五分,由高庆娟负担五十九元九角五分(已交纳),由贾洋负担五十八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八元,由贾洋负担五十八元(已交纳);由高庆娟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一一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苏寒笑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