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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322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3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庄子村木燕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燕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孟庆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泰峰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学府路07521号。
法定代表人宋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出生年月(略),汉族,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劳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泰峰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峰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峰立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泰峰立公司与福劳尔公司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温室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泰峰立公司为福劳尔公司建文洛式联栋温室,福劳尔公司支付泰峰立公司238万元,分三次付清,福劳尔公司于2009年7月2日支付泰峰立公司70万元,现泰峰立公司所加工的温室经双方验收已合格,而福劳尔公司却未支付泰峰立公司剩余工程款168万元,且经泰峰立公司多次催要,福劳尔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合同书中约定因付款问题发生的纠纷诉讼地点在泰峰立公司所在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福劳尔公司给付泰峰立公司工程款168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16日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12
102元。
福劳尔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泰峰立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福劳尔公司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泰峰立公司、福劳尔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工程为文洛式联栋温室,工程包括种植区、餐厅、遮阳等系统,这些都是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进行审理;第二、泰峰立公司给福劳尔公司施工的温室工程,工期延误,给福劳尔公司造成了损失且工程未全部完工,已经完工的工程也存在质量不合格、所用材料不合格、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泰峰立公司(乙方)与福劳尔公司(甲方)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合同书,承揽了福劳尔公司位于北京顺义区北务镇福劳尔花卉基地的文洛式联栋温室工程,包括温室主体、温室覆盖及温室配套设备(温室配套设备包括内外遮阳系统、湿帘风扇降温系统、湿帘外翻窗系统、供暖系统、配电系统),地基、土建部分由福劳尔公司负责,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7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9月18日,合同价款为238万元。合同书第十部分工程款支付规定甲方应按乙方的以下工作进度支付工程款:1、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70万)作为预付款;2、合同总金额剩余65%(即人民币1
489 600)甲方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乙方。3、工程竣工后,合同总金额的8%作为质保金(即¥190
400),甲方需在一年内支付乙方,合同终止。第十二部分竣工验收第1条规定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检合格后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工程需要分步验收的,乙方应在单项工作完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工程验收标准共同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在验收文件上签字确认,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温室和设备使用说明书交付甲方。2009年7月2日福劳尔公司支付泰峰立公司预付款人民币70万元。2009年8月20日工程开工,2009年11月8日竣工。2009年12月15日泰峰立公司、福劳尔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其中验收项目一栏中湿帘风扇降温系统及供暖系统后书写没验,其他部分后打一对勾,验收意见一栏未填写验收意见。2010年11月26日泰峰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劳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泰峰立公司与福劳尔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书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泰峰立公司已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竣工时间已满一年,福劳尔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对于泰峰立公司要求福劳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福劳尔公司所称存在工期延误及工程质量的抗辩主张,由于福劳尔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且并未在工程验收单上提出其他异议,应视为对工期、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的认可,故对于福劳尔公司的该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泰峰立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泰峰立公司主张的时间确定为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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