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6942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