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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946号(2)
000元居间服务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 ○ 一 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唐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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