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6941号(3)
710元货款及利息损失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零八元,由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两千七百元,由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三十四元,由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全奕颖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唐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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