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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442号(2)
2005年10月3日,王建章因病身故。2006年6月11日,四上诉人向五岳公司出具一份名称为协议书的文件,要求继承王建章所持有的五岳公司15%的股权。同月,五岳公司向四上诉人回函,表示同意四上诉人继承王建章持有的五岳公司15%的股权。各方当事人未就上述股东变更事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落款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的退股转让协议载明:出让方为王建章、受让方为王玉锁;受让方受让出让方在五岳公司的出资7.5万元,占五岳公司资本的15%。该协议书受让方签字栏内有王玉锁的签字,出让方签字栏内有王秋发、(王秋发代)王彦青、陈芳、(陈芳代)王宇轩的签字。
2007年1月23日,五岳公司股东程少勋提出退股申请。王秋发向法院提交了两份程少勋的退股申请,两份内容一致,第一份仅有王秋发在该申请上表示“同意,代放弃购买权”,第二份有王秋发、陈芳两人签字。王秋发认可第一份退股申请中其签字的真实性,王秋发、陈芳否认第二份退股申请中其签字的真实性。
落款日期为2007年3月28日,以王建章为出让方、王玉锁为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有两份,协议内容完全相同,均约定:出让方出让其在五岳公司的出资7.5万元,占注册资本15%的股权;受让方受让出让方在五岳公司的出资7.5万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签字前债权债务由出让方负责,签字后债权债务由受让方负责。但上述两份协议出让方签字栏内的签字有所不同,其中一份出让方签字栏处仅有王秋发的签字,且在该协议下方由王秋发、陈芳、王玉锁签字确认
“此协议作废,按新协议执行”;另一份协议出让方签字栏处有“陈芳、王秋发、王彦青”的签字,王秋发认可其本人签字,陈芳、王彦青否认该协议签字为其本人所签。对此,王秋发主张,上述两份协议系同日签署,由王秋发和王玉锁各持一份,王秋发持有的协议经各方确认作废,王玉锁持有的协议经伪造陈芳、王彦青签字后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王玉锁则称,出让方处仅有王秋发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因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由各方协商作废,出让方处有王秋发、王彦青、陈芳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是作废后的新协议,形成于2007年3月28日之后,是王秋发在五岳公司签完字,拿回家后再交回五岳公司的,交回时有王彦青和陈芳的签字。
四上诉人还与王玉锁订立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明的出让方为王建章、受让方为王玉锁。该协议约定:受让方同意向出让方支付五岳公司资产的增值款,其中三套房屋的增值款为32.5万元,无形资产议价30万元,共计62.5万元,作为股权转让的补偿;支付方式为分两次给付,2007年5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07年9月30日前支付32.5万元。该协议书出让方继承人处有王秋发、(王秋发代)王彦青、陈芳、(陈芳代)王宇轩的签字,受让方处有王玉锁的签字。该协议书没有载明落款时间。王秋发、陈芳、王玉锁均认可该协议系本人所签。
2007年4月1日,王秋发向王玉锁出具汇款说明,要求王玉锁按照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分别向王秋发和陈芳的账户汇款,合计金额70万元。该文件下方由王秋发代陈芳在落款处签字。后王玉锁按照该说明支付了70万元,王玉锁认为该笔款项系其受让原王建章名下15%股权的对价。
2007年7月,五岳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五岳公司变更登记后的投资人为崔晓平、王玉锁、刘士杰,董事成员为崔晓平、王玉锁、葛泽民,监事成员为刘士杰,经理为王玉锁,法定代表人为崔晓平。
2008年9月19日,王秋发作为股权转让人代表签署收条,陈芳的委托代理人刘文武、王玉锁的委托代理人钱喜明作为见证人在该收条上签字。收条中打印的内容为:“王秋发代表全体股权转让人收到股权受让人王玉锁交付的美元与人民币差价款2000元。另收到王玉锁提供的五岳公司2005年度和2007年1月份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各1份,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南京购房发票复印件2张。为此,全体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王玉锁的股权转让事宜没有任何争议。”在本案中,王玉锁提交的收条上在“全体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王玉锁的股权转让”后有手写的“两份协议”字样。四上诉人主张,王玉锁在西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提交的收条并无“两份协议”字样,属王玉锁篡改收条。
四上诉人为证明王玉锁隐瞒了公司的经营、财产状况,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五岳公司住所证明;2、南京房产发票;3、部分资产负债表和2张国债凭证;4、五岳公司部分财务资料;5、2005年在北京购买房产的合同、发票。王玉锁对上述证据1、2、4的真实性不认可,对3、5真实性认可,均不认可四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为证明五岳公司虚构增资,迫使四上诉人退股,四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2007年2月23日五岳公司第八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无任何签名、盖章。王玉锁对该决议不予认可。后四上诉人向法院提交(2009)西民初字第8916号案件的开庭笔录,在该笔录中王玉锁曾对第八届第二次股东会决议真实性认可。此外,四上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2007年12月11日在五岳公司和派出所的录音、2008年12月14日王建飞和王玉锁的录音、王秋发与程少勋的电话录音、王秋发和刘文武、钱喜明的录音,王玉锁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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