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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44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6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第12层A15A15、A15A16号。
法定代表人童裳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社国,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飞宇,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航丰园科技大厦A座1007房(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洪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略)。
上诉人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能中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航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石东、刘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航星公司一审诉称:2009年9月13日,五航星公司与世能中晶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世能中晶公司向五航星公司采购太阳能路灯367套,五航星公司按世能中晶公司所指定的地点和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合同价款为
4 256
000元,合同签订时预付100万元,五航星公司在6天内交付200套设备,交付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世能中晶公司,世能中晶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到五航星公司处验收设备,所有设备初步验收合格后,付160万元,剩余设备167套在2天内交付,验收合格后付140万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并连续运行7日无任何问题,世能中晶公司支付156
000元,余款10万元,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世能中晶公司支付给五航星公司。五航星公司逾期交付设备,每逾期一日,按10万元/日计算,向世能中晶公司支付违约金,如五航星公司逾期3天仍未交齐设备的,世能中晶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世能中晶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按10万元/日计算,向五航星公司支付违约金。2009年9月21日,双方针对路灯部分又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价款为281
701元,上述合同总价款为4 537
700元。合同签订后,五航星公司均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安装调试完毕,世能中晶公司验收合格,现所安装的各项设备正常运行,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截止目前,世能中晶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81
701元至今未付。经五航星公司多次向世能中晶公司催收,世能中晶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五航星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世能中晶公司支付货款381
7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世能中晶公司一审辩称并反诉称:一、五航星公司构成逾期交货违约行为。五航星公司按合同应于2009年9月19日前交付200套设备,但其交货时间为2009年9月24日。二、五航星公司所供货物经世能中晶公司验收不合格,世能中晶公司未予签发《质量验收报告》。1、蓄电池保护箱材质、数量、品牌均不符;
2、太阳能电池组件等5个配件品牌均不符;
3、没有按约定提供《用户手册》、《保修手册》、《出厂合格证》。三、五航星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2009年9月底设备安装后,就有几十个灯一直不亮,10月初五航星公司更换了60多个控制器。此后更是故障不断,世能中晶公司屡屡催修,五航星公司除了曾于2010年8月5日派人取走拆下的23个控制器外,从未派人维修,后期则连电话、传真也不接,信函拒收,极不负责。四、世能中晶公司并无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签约当日是周日,银行不办理对公汇款业务,又因未协调好收款单位、开票事宜,世能中晶公司于签约后第二日支付了100万元;收货后的300万元,因验收不合格,付款条件不成就,且未约定验收合格后多长时间支付,约定不明,世能中晶公司于最晚在五航星公司交货后5天也付清了300万元;因设备未验收合格,且出问题,五航星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世能中晶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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