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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441号(4)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一、五航星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供货问题。经庭审核实,五航星公司分批于2009年9月24日前如期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不存在供货迟延行为。世能中晶公司向五航星公司主张的逾期交货违约金50万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五航星公司设备是否验收合格的问题。1、尽管双方未签署《质量验收报告》,但世能中晶公司网站及当地媒体均报道该工程于2009年9月25日顺利完工,近400盏太阳能路灯全部亮起;2、世能中晶公司支付了该阶段的156
000元货款,并在2010年11月25日庭审中陈述:“我方并没有说对方供货时货物就不合格,我方主张的是免费保修的问题”,“我方主张的是保修义务,对方产品当时合格并不能说明之后不出现问题,不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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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元是与验收是否合格挂钩的”;3、世能中晶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向五航星公司发函(并进行了公证)要求五航星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的时间也正是在一年免费保修期限即将结束的时候。故能够认定2009年9月25日五航星公司的设备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三、381
701元货款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281
701元货款的支付时间,且世能中晶公司在2010年11月24日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五航星公司主张的281
701元货款没有异议,世能中晶公司应向五航星公司支付281 701元货款;2、
合同约定“剩余货款10万元,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并无五航星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即不予支付10万元货款的约定,且合同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守约方”的约定条款,世能中晶公司应据此主张损失赔偿。故世能中晶公司应依约于2010年9月25日后向五航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万元;四、五航星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的问题。尽管五航星公司陈述未收到世能中晶公司邮寄给其的《关于贵司控制器质量问题的质疑及售后部及时的通知函》、《关于贵司太阳能路灯经常出现问题及服务不及时给我司造成损失的补偿通知函》、售后服务通知等,但是,2010年8月5日,五航星公司收到故障控制器23个,收条显示故障原因不明,且五航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世能中晶公司的人为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应属保修范围,但五航星公司以海水浸泡为由拒不履行免费保修义务,理由不能成立,属违约行为。2010年9月21日,世能中晶公司向五航星公司注册地寄发要求五航星公司履行保修义务的通知,五航星公司以其不在住所地办公进行抗辩,但退回邮件显示电联退回,且五航星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将其实际办公地点通知过世能中晶公司,故可以认定世能中晶公司履行了通知五航星公司进行保修的义务,而五航星公司以其未收到邮件为由进行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五航星公司应承担未履行保修义务的违约责任;五、五航星公司向世能中晶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60万元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关于付款条文的表述,约定的是付款起始日期,而非截止日期,且世能中晶公司基本在可以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同时,鉴于五航星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在先,且《补充协议》未约定违约条款,故五航星公司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六、世能中晶公司要求五航星公司承担维修费用109
388元的问题。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不履行保修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但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偿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守约方。即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由于五航星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致使世能中晶公司因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五航星公司承担。现世能中晶公司提供的锦州管理处保修通知、购买维修材料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及世能中晶公司在反诉状中的自认,确定世能中晶公司用于维修的实际费用为50
403元,应由五航星公司承担。对于世能中晶公司主张的尚未修复故障产生的损失,待实际维修确定金额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七、世能中晶公司要求五航星公司返还垫付运费32
200元问题。根据世能中晶公司的童裳慧与五航星公司的郭建军电话录音显示,为赶工程进度存在增加运费的事实,且在双方电话协调运费时,郭建军承认有27
000元运费是其答应支付的。现世能中晶公司依据电话录音及支付收条向五航星公司主张27
000元运费的请求,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剩余部分运费缺乏相应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此外,世能中晶公司要求五航星公司支付代为催货差旅费9524.9元、返还配件差价款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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