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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441号(6)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六百一十七元,由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八千三百二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二百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反诉费六千九百零一元,由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三百六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五航星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三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二百一十九元,由北京世能中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 一 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石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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