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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337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2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超,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彪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慧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嘉,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上诉人博亿财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亿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物流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4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兆晖、全奕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1年7月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于2011年7月11日、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亿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超,空港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慧杰、刘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空港物流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11月3日,空港物流公司(甲方)与博亿投资公司(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1.空港物流公司将其名下的全部股权及位于天竺镇府前一街空港华明物流科技研发楼项目、土地审批手续、该项目经营管理权全部转让给博亿投资公司。2.博亿投资公司给付空港物流公司转让费1.3亿元。3.博亿投资公司向空港物流公司分七次支付转让费,具体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定金500万元;第二笔款25日内支付1000万元;第三笔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第四笔款2011年1月26日前支付1500万元。余款分别于2011年第二季度支付2000万元,第三季度末支付1500万元;余款年底一次结清。4.如乙方不能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限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所收款项不退,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合同签订时,空港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周志年,且周志年为空港物流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公司100%的股份。2011年3月10日,空港物流公司股东由周志年变更为胡彪斌、何广涛及陈健三人,周志年将全部股份转让给上述三人。合同签订后,博亿投资公司支付了定金500万元,系由博亿投资公司委托李建荣支付给空港物流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志年。现该笔款项已被顺义区公安机关冻结。另据空港物流公司了解,博亿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后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便向该项目住所地派驻数十名员工进行施工,且擅自将科研楼项目对外宣传为公寓及住宅,并印制售房资料设立售楼处进行非法预售,现已收取上千万元非法售楼资金。为此,经空港物流公司举报,顺义区住建委已向博亿投资公司下达了停售通知,而且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鉴于博亿投资公司以欺诈手段与空港物流公司订立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3日签订的北京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博亿投资公司派驻到空港物流公司场所内的人员退场;3.案件受理费由博亿投资公司承担。
博亿投资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一审庭审。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30日,空港物流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空港物流公司;座落于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11号;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2057年6月15日。2008年7月1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为空港物流公司;项目名称为科技研发楼项目研发中心1号楼等2项。
2010年11月3日,空港物流公司与博亿投资公司签订《北京市空港华明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依据空港物流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京顺国用2007出字第00125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8规(顺)建字0080号],为贯彻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空港物流公司规划的具体要求,建设先进高效的厂房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空港物流公司转让给博亿投资公司一事达成一致。转让双方为空港物流公司(甲方)和博亿投资公司(乙方);转让范围为空港物流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名下的位于天竺镇府前一街空港华明物流科技研发楼项目相关手续及土地;甲方将该项目经营管理权全权转让给乙方,此项目全部转让款项为1.3亿元,乙方分七次将款项付给甲方,付款达到80%时,甲方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定金500万元,第二笔款25日内支付1000万元,第三笔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第四笔2011年1月26日前支付1500万元,余款分别于2011年第二季度末支付2000万元,第三季度末支付1500万元,余款年底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已办理的各种审批手续(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手续真实有效;该项目建设期间,合同生效三日内甲方保证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其他设施供给乙方使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涉及该项目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限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所收款项不退,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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