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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710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一十一元,由谭辉负担九百二十六元(已交纳),由李佳负担三千八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八十四元,由李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代理审判员  石 东
代理审判员  刘 茵

二 Ο 一 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杨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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