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6764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6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小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锦荣,男,出生年月(略),汉族,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冰,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宿舍。
上诉人渭南中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南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8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刘斌、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东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7月17日,联东公司、渭南路桥公司签订兰新铁路三十二米箱梁模板定制合同,约定:联东公司为渭南路桥公司加工32.6米箱梁外模2套,总金额为152万元。2010年8月3日,联东公司、渭南路桥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联东公司为渭南路桥公司加工32米箱梁端模、侧模各3套,总金额为168万元。联东公司如约提供了定作物,渭南路桥公司仅支付部分价款,至今尚欠联东公司价款47.2万元。联东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1、判令渭南路桥公司给付联东公司价款47.2万元;2、渭南路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渭南路桥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1、合同价款含5%质保金,分别在质保期满1个月内及3个月内支付,现质保金尚未届履行期限;2、联东公司迟延交付模板;3、联东公司的第五套模板尚未验收,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价款尚未届履行期限,不同意支付剩余价款。综上,渭南路桥公司不同意联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7日,联东公司、渭南路桥公司签订兰新铁路三十二米箱梁模板定制合同,约定:联东公司为渭南路桥公司加工32.6米箱梁外模2套,总金额为152万元;模板质保期为交付使用后1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0%,每套模板发货前再支付该套模板的50%;模板拼装、调试完成浇注3片梁后再支付15%,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30日内付清。2010年8月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联东公司为渭南路桥公司加工32米箱梁端模、侧模各3套,总金额16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0%,每套模板发货前再支付该套模板的50%;模板拼装、调试完成浇注3片梁后再支付15%(施工期限2个月内),余下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3个月内结清。2011年3月5日,联东公司、渭南路桥公司签订对帐函,确认结算金额为320万元,已收货款272.8万元,未收款为47.2万元。
渭南路桥公司称联东公司最后一套模板的交付时间是2011年5月,且尚未通过验收;联东公司称其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将模板交付完毕。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联东公司、渭南路桥公司签订的兰新铁路三十二米箱梁模板定制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联东公司依约履行了加工义务,渭南路桥公司仅支付部分价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已届履行期价款数额,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总价款5%为质保金,质保金应分别在质保期届满后1个月及3个月内支付,根据联东公司自述,其在2011年1月1日前将模板交付完毕,故即使按照联东公司所述,质保期亦应至2012年1月1日届满,因此5%质保金尚未届履行期限,联东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扣除5%质保金16万元,渭南路桥公司应付已届履行期价款为31.2万元。故对于联东公司要求渭南路桥公司支付价款47.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支持其中的31.2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渭南路桥公司给付联东公司价款三十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联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渭南路桥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程序违法,侵犯渭南路桥公司诉讼权利。渭南路桥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予处理。二、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偏差。本案中的模板验收单对案件认定有决定性作用,联东公司并未提供第5套模板验收单,不能认定第5套模板在2011年1月已交付。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使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本案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届满,支付义务尚未成就,联东公司无权要求渭南路桥公司付款。综上,渭南路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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