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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264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爱萍、王金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爱萍、王金海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荆
代理审判员 刘 斌
代理审判员 徐德芳

二○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吴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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