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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7303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六元,由周艳蕊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周艳蕊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宋 毅



二○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宋卫平
书 记 员  孙晓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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