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7297号(3)
(四)梨树沟村委会见利忘义,违背诺言,极大的伤害了梨树沟旅游公司的感情,应该受到民众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十多年来,在梨树沟旅游公司投资建设下,将一个边远偏僻无人问津的村庄,建设成了初具规模,众人羡慕、喜欢的新农村。也正是因此,梨树沟村委会觉得开发有了进展,村庄有了新的价值,不顾双方合作的良好开端和建设成果欲单方解除合同,拒收梨树沟旅游公司向其交纳的2010年度的保底管理费。在《合作开发合同》还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与海盛达公司达成合作开发梨树沟村的意向书,并收取定金106万元,还将该款分给每位村民7000元。梨树沟村委会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的约定,也极大的伤害了梨树沟旅游公司的感情。这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大局和长远利益,不惜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如果一意孤行继续下去,终将受到百姓的谴责和尝到不利的严重后果,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梨树沟旅游公司认为其没有违约行为,梨树沟村委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继续合作下去是一件造福后代,利国利民的好事。希望梨树沟村委会审时度势,顾全大局,放弃诉求。如果梨树沟村委会一味的坚持诉求,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梨树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维护梨树沟旅游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2月5日,梨树沟村委会为甲方与乙方润生源公司(后于2010年6月4日变更名称为北京梨树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提供梨树沟村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山场、山地、荒地以及生产生活附属设施;乙方提供梨树沟开发所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由甲乙双方合作对梨树沟进行综合开发。第二条:梨树沟村管辖区域为13
795亩(不含山地系数)。第三条:利益分配:(一)乙方每年支付甲方保底管理费人民币9万元;(二)甲方每年从梨树沟综合开发年度纯收益中提取10%的收益;(三)结算日期:1、保底管理费:甲乙双方开发合同签订后综合开发的前期工程完结时,即(1)村民动迁协议签订结束、外迁村民迁移及房产转让完毕;(2)机井修复达到原设计能力及配套设施安装交付使用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提取全年的保底管理费,并于下一年度的同一时间,提取该年度的保底管理费;2、甲方10%的利润分成:于每一年度的财务决算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提取。第四条:合作期限70年。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如期足额收取保底管理费和享有利润分配;(二)甲方有权根据所辖区域内地理自然条件对梨树沟的整体开发规划,提出切实的建议;(三)甲方有权对整体开发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四)梨树沟村民有权优先享受乙方提供的就业机会;(五)甲方应该保证其所辖区域内现有道路、地面建筑物及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的完整完好,应保证所有山林树木的完整完好,严禁在与乙方交接前乱伐及野蛮采摘;(六)甲方应保证所辖道路及县、乡属的道路的畅通供乙方无偿使用;(七)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及乙方新村建筑进度和动迁协议,甲方负责有关村民动迁事宜,有关动迁事宜详见附件1《村民动迁办法及实施细则》;(八)甲方应保证双方合作开发区域所应享受的政策优惠。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有权在梨树沟村进行综合开发,其收益归乙方所有;(二)动迁完毕、房产移交、转让过户后,乙方享有动迁地面建筑物的所有权;(三)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所辖区域的山场、土地及荒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动力及设施、道路、水源归乙方使用,村民迁出之日该辖区林果木管理、改造、采摘归乙方享有;对老树更新、杂树改造为经济林,经县、乡相关部门审批后,乙方享有老树、杂树的处置权;(四)根据国家规定,乙方享有经济林改植成材后的砍伐权及经济林木的处置权;(五)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权益实施辖区内(部分或全部)使用权的转让,并享有辖区内房产、经济林木砍伐处置权、使用权的依法继承权;……(八)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乙方应完成开发的先期准备工作,包括整体规划的制定及实施细则;第一批动迁房屋的建设开工,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及用工合同文本的出台等;……(十一)乙方应对辖区内荒山、荒坡地带分批分期进行改造;(十二)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如期足额交纳税金和保底管理费,并承担甲方应向乡政府上缴的有关款项;(十三)乙方为动迁所建民居,其质量应不低于村民原住房质量标准。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利益的;(二)所辖区域被国家依法征用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必要履行的;(四)因一方违约或者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必要履行的。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由于乙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责任方应全额赔付,并按照损失金额的30%支付违约赔偿金;(二)凡因单方或双方违约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之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九条:附件1《村民动迁办法及实施细则》、附件2《村民动迁协议》、附件3《房产转让过户证明》,本合同之附件,同具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经向人民政府批准备案。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等等。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