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7297号(4)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两份附件,附件1《〈梨树沟村民动迁实施细则》草案》,载明:鉴于综合开发梨树沟、改造荒山裸地、发展经济、共同富裕的需要,为保证上述长远利益的实现及整体规划得以实施,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梨树沟村委会讨论通过,黄松峪乡人民政府批准,由润生源公司投资,梨树沟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该村123户村民全部动迁。具体实施办法(略)。
附件2《关于梨树沟合作开发的备忘录》,载明:一、双方以共同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为基础,成立梨树沟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名称由工商局注册核定),《合作开发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则上适用于开发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二、开发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有效期内代行梨树沟村委会的组织生产、经营的职能,享受和承担与此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村干部作为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参与开发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开发工作;三、开发公司向村委会报送财务报表,以接受村委会的监督;四、为了保证梨树沟村民在综合开发前期准备阶段,实现平稳过渡和转型,在不影响开发进度的前提下,1998年村民的林果生产原则上按上一年的情况组织实施,其收益相应归村民所有;五、在不影响开发规划和进度的前提下,1队龙门桥以外的山场可按新村民人数平均分配作为自留树,具体办法在梨树沟综合开发规划制定后出台实施。
《梨树沟村民动迁协议书》样本内容:一、协议当事人:1、甲方动迁村民(户主);2、乙方润生源公司;3、第三方梨树沟村委会;二、甲方(户主)
全家 口人自愿迁离梨树沟到外村落户定居,将原有住房 间、面积 平方米,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费
元,原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三、乙方向甲方支付动迁补贴费
元(7000元/人);四、因房产作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甲方须在15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清理该地面所有渣土;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房款及迁移补助费在甲方手续完成后凭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由乙方一次性结清。
《梨树沟村民迁址协议书》样本内容:一、协议当事人:1、甲方迁址村民(户主);2、乙方润生源公司;3、第三方梨树沟村委会;二、为梨树沟村整体开发需要,甲方
全家 口人,自愿迁址至沟口之外村民新居,原房产 间、面积
平方米,其产权归乙方所有;三、乙方根据开发情况统筹安排新建民宅,按照每户村民实际人口,人员结构及原住房面积合理分配新居,依照以上原则向甲方提供新居,新居房产归甲方所有。
《梨树沟村民挂户协议书》样本内容:一、协议当事人:1、甲方挂户村民(户主);2、乙方润生源公司;3、第三方梨树沟村委会;二、甲方(户主)
全家 口人自愿投奔山外亲属,现户籍仍保留于梨树沟村代为管理;三、乙方对甲方离村者给予一次性补助费5000元/人,共计
元;四、甲方离村后不再享受梨树沟村今后的所有利益分配,乙方亦不向甲方征收各种税费;五、甲方原有房产归乙方收购,由第三方出具房产移交证明;六、甲方在移交房产前对原有固定设施不得私自拆除及损坏,否则乙方将视拆除损坏程度由5000元补助费中扣除。
1998年2月,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松峪乡政府)向梨树沟村委会出具了一份批示,内容为:你村与润生源公司合作开发本村荒山13
795亩,为方便荒山开发经营折价出售给该公司房产138处,符合中央1998(2)号文件精神,符合市县有关荒山开发租赁政策,乡政府同意你们的方案,并要求你们各自履行责任,尽快付诸实施,特此批示。
1998年3月1日,黄松峪乡政府向梨树沟村委会、润生源公司出具了一份批复,主要内容为:村委会与润生源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有关附件:《关于梨树沟合作开发的备忘录》、《〈梨树沟村民动迁实施细则〉草案》、《梨树沟村民动迁协议书》、《梨树沟村民迁址协议书》、《梨树沟村民挂户协议书》样本,均已收悉。经乡政府研究,认为上述合同及有关附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央(1998)2号文件精神,符合市县有关荒山开发租赁政策,同意并批准上述合同及有关附件,支持并鼓励你们双方的合作,希望你们切实履行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尽快付诸实施。
1998年3月,黄松峪乡政府向当时的平谷县政府提交了一份《关于北京润生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松峪乡梨树沟村合作开发梨树沟旅游综合项目的村民搬迁问题的请示》,主要内容为:1997年12月5日,润生源公司与梨树沟村委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因涉及村民搬迁安置问题,经乡政府、梨树沟村委会与润生源公司协商确定,采取润生源公司出资,乡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自愿零散搬迁与就近同意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全村123户291人进行安置。这一方案在乡、村与润生源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并几次召集村民及村民代表会议征求、讨论,取得了全体住户村民的理解和支持。在此前提下,润生源公司与123户村民每户签订一份搬迁协议书,由乡、村组织实施。此方案妥否,请批复。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