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7297号(7)
首先,梨树沟村委会、梨树沟旅游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梨树沟村民动迁实施细则〉草案》、《关于梨树沟合作开发的备忘录》后,梨树沟村委会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梨树沟村管辖区域内的山场、山地、荒地以及生产生活设施,梨树沟旅游公司按期交纳了保底管理费、对村民实施动迁,并进行了开发建设。自1997年12月至1999年期间,梨树沟村123户村民中的绝大部分村民与梨树沟旅游公司签订《梨树沟村民动迁协议书》、《梨树沟村民迁址协议书》或《梨树沟村民挂户协议书》并进行了搬迁,目前仅有十几户村民未搬迁,对此梨树沟村委会认为是梨树沟旅游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梨树沟旅游公司认为按照《〈梨树沟村民动迁实施细则〉草案》应由梨树沟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对村民的动迁,是由于梨树沟村委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造成仍有少部分村民未动迁,影响了梨树沟旅游公司的开发。梨树沟旅游公司还对梨树沟道路进行了扩宽,建设了滑雪场、蓄水池、饭店、城堡、桥梁、29处新民居(村民已经入住且居住至今),其中滑雪场及饭店均进行了营业。1997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梨树沟旅游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缴纳了保底管理费共计108万元。在2010年梨树沟旅游公司缴纳管理费时梨树沟村委会无理拒收。
其次,梨树沟村委会、梨树沟旅游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并未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的进度及具体要求,此后双方对此也未协商一致。梨树沟村委会、梨树沟旅游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作出了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利益的;2、所辖区域被国家依法征用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4、因乙方违约或双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必要履行的。梨树沟旅游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大部分村民进行了动迁,在梨树沟村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营业设施建设,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管理费。梨树沟旅游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再次,梨树沟旅游公司为进一步履行《合作开发合同》采取了相应措施。2010年6月,梨树沟旅游公司变更石林峡公司为梨树沟旅游公司股东,石林峡公司持有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85%。石林峡公司开发建设了平谷区石林峡旅游景区,梨树沟旅游公司称石林峡公司具有丰富的旅游开发及管理经验。2010年6月30日,梨树沟旅游公司与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梨树沟旅游公司委托该研究院对梨树沟建设进行整体规划设计。2010年,梨树沟村委会、梨树沟旅游公司双方曾多次就继续合作的方式及条件进行了协商。梨树沟旅游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为履行《合作开发合同》梨树沟旅游公司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为进一步合理开发梨树沟村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最后,梨树沟村委会在未与梨树沟旅游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即与案外人海盛达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意向书》,约定梨树沟村委会先行解除与梨树沟旅游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本意向签订后三日内,海盛达公司支付梨树沟村委会106万元保证金,解除合同后十日内,梨树沟村委会必须与海盛达公司签订正式书面的开发协议。《合作开发意向书》签订后,海盛达公司向梨树沟村委会支付保证金106万元。梨树沟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代表告知即将与海盛达公司合作开发的意向,并将106万元保证金发放给村民。诉讼过程中,有27户村民联名表示愿意与梨树沟旅游公司合作马上开发。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与黄松峪乡政府领导座谈了解到,黄松峪乡政府认为梨树沟村委会、梨树沟旅游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符合土地规划政策,从地区发展和老百姓生活富裕的角度还是应当由梨树沟旅游公司开发梨树沟村。梨树沟村委会与海盛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意向书》后,黄松峪乡政府对此意向书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黄松峪乡的整体规划,支持由梨树沟旅游公司继续开发。
综上,梨树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故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梨树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梨树沟村委会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997年12月5日梨树沟村委会、梨树沟旅游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该《合作开发合同》本质内容为:由梨树沟村委会提供管辖区域内山场、山地、荒地共计13
795亩(不含山地系数),由梨树沟旅游公司提供开发资金、技术和管理,双方合作进行综合旅游开发。合同本身没有明确约定开发的总体规模、开发投入、开发进度等具体要求,但是合同明确约定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梨树沟旅游公司应完成开发的先期准备工作,包括整体规划的制定及实施细则。开发的整体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合作开发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必要的约定。梨树沟旅游公司虽然违反合同约定未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体规划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但是在1999年完成了整体规划及实施细则的制定,形成了梨树沟村旅游工程项目建议书,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复。该建议书中规划投资总额为4230万元,建筑总面积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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