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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7297号(8)
0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改造农家小院220套,建设滑雪场、餐饮、健身等集观光、住宿、餐饮、娱乐及附属配套设施为一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议书中梨树沟旅游公司自己提出建设期为1年,投资回报为6.5年。该建议书提出后经有关部门批复有限期限为一年,取得了梨树沟村委会的认可和同意。以上建议书中涉及的内容属于双方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对开发的总体规模、开发投入、开发进度等具体内容的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梨树沟村委会将山场土地等交给梨树沟旅游公司,对涉及村民的动迁事宜梨树沟村委会也如约履行,为梨树沟旅游公司的开发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当时的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对该项目给予了支持,但梨树沟旅游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建议书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生效后至2000年前,梨树沟旅游公司除了对景区大门等进行小规模投资和交纳了9万元保底管理费外,未再对梨树沟进行投资开发,尤其是近年来,梨树沟旅游公司不但不继续投资开发,就连9万元的保底管理费一直拖欠,2006年度及以前的每年保底管理费经梨树沟村委会多次催要才补交,2007年度2008年度的保底管理费梨树沟旅游公司也未及时交纳,经梨树沟村委会多种途径多次催要,梨树沟旅游公司通过私自处置原梨树沟村民宅后所得款项,才得以补交。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梨树沟旅游公司负责动迁村民的新民居建设,但该款项至今未全部到位。
梨树沟旅游公司投入资金不到位,未在建设期内完成旅游开发项目的建设,梨树沟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十多年来梨树沟的综合开发毫无进展,梨树沟旅游公司占据了巨大的资源,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给梨树沟村委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不但未给梨树沟村及村民带来收益,村民经济生活反而大不如前。梨树沟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显而易见,结合本案情况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错误的认定梨树沟旅游公司并未构成根本违约的基础上而作出的判决驳回梨树沟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且一审法院以黄松峪乡政府的意见作为判决结果的依据也是错误的。
当初是为了招商引资,对梨树沟进行整体综合开发;为了使村民脱贫致富,获取投资回报利益;为了旅游开发而获益,这正是双方共同合作并因此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的目的所在。现梨树沟旅游公司不履行义务,占据巨大的资源,给梨树沟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梨树沟旅游公司的行为表明其根本无力进行如此大规模的综合开发,其不履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作开发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中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应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分析、判断、认定,最后依法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结论。而一审法院以黄松峪乡政府对原开发商是否支持,以及黄松峪乡政府对开发事宜的态度等意见作为本案判决结果的依据。一审法院上述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为维护梨树沟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解除梨树沟村委会与梨树沟旅游公司的《合作开发合同》。
梨树沟旅游开发公司针对梨树沟村委会的上诉理由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第一,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从1997年12月到2009年12月已经全部支付了保底费,之后的保底费梨树沟村委会拒收。第二,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于开发范围内的130处房屋,我公司已经与124户签订了动迁协议,还有16户没有动迁,是由于梨树沟村委会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和配合动迁,导致整体的旅游开发计划不能进行,目前我公司已经支付住户的动迁补偿金223万余元。第三,我公司改造了旧民居,建设了新民居。第四,我公司对村内的1队到6队进行了扩建路基,修了坝桥,更换了路面,修蓄水池,铺设了管线,建网吧、水窖等。第五,我公司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又报研究院重新规划,支付设计费100万元。第六,为了解决村民的就业,对于开发建设所用的施工队和民工绝大部分都是村民,已经开发的果树大部分都包给了本村的村民,解决村民的就业问题。第七,为了保证经营管理的规范化,我公司制订了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企业正常有序的发展。上述情况说明我公司没有违约,是梨树沟村委会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将我公司开发范围内的校舍、烤房等卖掉,给我公司的开发工作增加了麻烦,并且合同中约定保证原有的设施完好,而梨树沟村委会在合同签订后却将原有的管线卖掉。在双方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梨树沟村委会又与海盛达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梨树沟村的意向书,并收取了106万元,将部分资金发给村民,还要求领款的村民签订同意与我公司解除合作开发的协议。是梨树沟村委会违背诺言,在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下要求解除合同,梨树沟村委会已经违约。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我公司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梨树沟村委会所述违约事实是不存在的,至于其所述一审判决将黄松峪乡政府的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是梨树沟村委会的单方理解,一审法院征求黄松峪乡政府的意见是对案件负责的表现,不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因此,我公司认为梨树沟村委会的上诉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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