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5465号(5)
综上,中行河北分行要求确认其对上述保证金帐户内的保证金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并将扣划的保证金 515
655.80元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七十八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九百五十七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周 岩
二○一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梁艺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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