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8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达远通惠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飞,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珍,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三艺文博展示服务中心业主,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旭,男,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三艺文博展示服务中心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淑媛,女,出生年月(略),汉族,北京三艺文博展示服务中心会计,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昌素卿,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达远通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丽珍、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展国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7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丽珍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3月1日,刘丽珍与达远公司签订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刘丽珍为达远公司制作上海世博会蒙古馆展厅立墙等项目,项目款共计1
220 000元。付款方式为:设计方案通过世博局审批,支付预付款30%,即366 000元;施工搭建进馆前付40%,即488
000元;搭建工程完毕验收后付20%,即244 000元;尾款10%由世博局决定支付时间,即122
000元。经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刘丽珍拿到了第一、第二期工程款,现达远公司与中展国际互相推诿,拒不支付第三、第四期工程款366
000元,故刘丽珍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达远公司与中展国际支付刘丽珍第三、四期拖欠工程款366
000元;2、判令达远公司和中展国际共同承担该案诉讼费。
达远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向刘丽珍付款是附条件的,现双方未做最后决算,也未达成一致的付款意见报中展国际,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同意刘丽珍的诉讼请求。
中展国际在一审中答辩称:中展国际并不清楚刘丽珍与达远公司之间关于支付第三、第四期工程款的约定,由中展国际直接向刘丽珍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第三、第四期工程款应由达远公司与刘丽珍完成项目决算,达成一致意见报中展国际,现付款条件未成就;中展国际在收到上海世博局的相应拨款后才负有付款义务,中展国际无义务垫付工程款。综上,不同意刘丽珍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1日,达远公司与北京三艺文博展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艺文博)签订制作合同,合同约定:三艺文博为达远公司制作蒙古馆所需展厅立墙等项目,价款共计1
220
000元,三艺文博应于订立合同后45天内完成本项目,即2010年3月1日开工至2010年4月15日完工;付款方式为设计方案通过世博局审批,支付预付款366
000元,施工搭建进馆前支付488 000元,搭建工程完毕验收后支付244 000元,尾款 122
000元由世博局决定支付时间。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刘丽珍完成相应工程,达远公司支付工程款854
000元,尚欠366 000元至今未付。
2010年4月15日,三艺文博致函中展国际,载明:因达远公司未如约支付工程款,导致三艺文博于2010年4月9日被迫停工。为了保证蒙古馆按时开馆,三艺文博将于2010年4月15日复工,但工程款应由总承包方中展国际保证,上海世博局拨款到中展国际后,及时直接向三艺文博支付相应工程款。中展国际、上海世博会蒙古馆均在致函上签章确认。
2010年7月6日,达远公司与三艺文博达成2010年上海世博会-蒙古馆工程支付款重申说明,载明:第三、第四批工程款由刘丽珍和达远公司共同完成此项目的决算,达成一致统一意见,报中展国际,由中展国际直接向刘丽珍划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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