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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88号(3)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达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程序亦无违法之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九十五元,由刘丽珍负担九百一十五元(已交纳),北京达远通惠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展国际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六十元,由北京达远通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田辉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



二○一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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