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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民终字第16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6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岑月枝,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麦倩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孙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陈振洲,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岑月枝因与被上诉人孙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09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越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10月25日,孙越与岑月枝签订转让协议,孙越以57.9万元的价格将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东亚三环8号楼8-2(原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以下简称8-2号房屋)拟成立公司——北京萃华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源公司)的股权、全部装修、设备、设施转让给岑月枝,孙越负责取得萃华源公司的卫生许可、消防许可、环境许可、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以保证岑月枝实现正常经营并承担办理上述行政审批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协议签订之日岑月枝支付转让费10万元,孙越协助岑月枝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0天内岑月枝应向孙越支付转让费20万元,余款27.9万元于孙越取得萃华源公司营业执照后3日内支付;转让协议签订后,岑月枝支付了首期转让款10万元,孙越如约协助岑月枝与8-2号房屋所有人王晋霞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为尽快协助岑月枝办理完毕餐饮经营所需各项手续,经与岑月枝协商,双方同意以岑月枝拟成立公司——北京市金麒麟粤香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麒麟公司)的名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孙越如约以金麒麟公司的名义为岑月枝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丰台区环保局的《关于北京金麒麟粤香园餐饮有限公司餐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手续办妥后,孙越及时委托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北京圣天运行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办理金麒麟公司营业执照;但是,根据协议约定,岑月枝应于与王晋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支付20万元转让款,至今仍欠5万元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且岑月枝拒绝按照孙越的要求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合办理金麒麟公司的营业执照致使办照工作停滞,且单方面通知孙越解除转让协议;综上,岑月枝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岑月枝继续履行转让协议、立即向孙越支付转让款329
000元,2、岑月枝向孙越支付违约金100 000元,3、岑月枝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岑月枝在一审中答辩称:1、转让协议不是买卖合同,而是以股权转让为根本目的的股权转让合同;鉴于孙越表示最多1个月能完成萃华源公司的注册的前提,岑月枝与孙越才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了转让标的,第一项就是转让萃华源公司的股权,目的是使岑月枝取得萃华源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不是公司的设施、设备;2、孙越未如约履行完成萃华源公司的注册义务,已构成违约;2010年12月初,经岑月枝多次询问、催促,孙越答复并要求直接以岑月枝为股东注册萃华源公司,此时,孙越已经构成违约,致使股权转让协议丧失履行的前提和可能,孙越应当承担各项经济损失;3、虽然岑月枝同意孙越变更合同的要求,但并未免除孙越的违约责任;4、合同变更后,孙越仍未认真、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餐饮许可及环保批复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完,但孙越直至2011年2月底仍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岑月枝的损失不断增加;2011年3月18日,岑月枝已通知孙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款、赔偿各项损失;5、对于5万元的转让款,岑月枝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按照协议约定,孙越协助岑月枝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岑月枝30日后向孙越支付转让费20万元,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孙越是在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岑月枝向其发出催告函后提出的付款要求,且双方未就孙越的违约责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岑月枝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孙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孙越的诉讼请求。
岑月枝在一审中反诉称:岑月枝与孙越经人介绍后,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孙越将位于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东亚三环8号楼8-2的萃华源公司的股权、现有的全部的装修、设备、设施转让给岑月枝;协议并约定了孙越的义务,分别是:1、转让全部的装修、设施、设备,2、办理萃华源公司的卫生许可、消防许可、环境许可、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全部餐饮服务所需手续,3、负责为岑月枝办理萃华源公司的卫生许可、消防许可、环境许可、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全部餐饮服务转让给岑月枝的所需的手续,并保证岑月枝受让后可以逐步正常经营。签订合同后,孙越屡次表示与办理手续的单位有熟人,能很快取得相关许可和执照,最多需要1个月的时间,介绍人也在场。协议还约定了转让款的给付方式和时间,岑月枝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孙越先后支付了25万元的转让款,并开始雇人准备经营餐饮公司,但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3月21日,孙越未办理合同约定全部餐饮服务所需的手续,导致岑月枝无法正常经营,经常因为工商稽查而关门,且因无法开具发票而减少费用,或者导致客户流失,但同时还要支付员工工资和租金,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孙越联系岑月枝,称因岑月枝是香港人办理转让手续时还需商务局的审批,建议岑月枝能找大陆人做股东,岑月枝同意并指定了3名股东;后来,孙越又提出不办理萃华源公司的相关手续,直接为岑月枝指定的股东办理相关经营所需手续,岑月枝也同意了,并基于孙越的要求,自行办理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手续,并于2010年12月24日交付孙越;经屡次催促,孙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办证义务,岑月枝于2011年3月1日向孙越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孙越收到函件后15日内,履行各项义务;但孙越仍然怠于履行义务,并于2011年3月14日向岑月枝发出律师回复函,要求岑月枝向其支付5万元的转让费;基于孙越的上述行为,2011年3月18日,岑月枝向孙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合同,并请孙越完成设施、设备的返还工作;孙越拒绝接受设施、设备,因租赁协议于5月1日到期,岑月枝于2011年4月24日将设施、设备变卖,得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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