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52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二中民终字第155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盖琰,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三十八中学退休教师,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建成,北京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宇,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郝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伯辉(盖宇之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辰威日晟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郝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盖琰、盖宇、孙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06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胡君、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盖琰在一审中起诉称:孙伯辉与案外人盖明恩原系夫妻关系,盖宇是二人所生之女。盖明恩在与孙伯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开烟店的名义,向盖琰借款7万元,以孩子上学的名义向盖琰借款3万元。另外,盖琰还代盖明恩和孙伯辉为盖宇交纳了28
300元的学杂费,其也应属于借款。现盖明恩已经去世,孙伯辉作为共同债务人,盖宇作为继承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孙伯辉及盖宇共同偿还盖琰借款128
300元。
孙伯辉、盖宇在一审中共同答辩称:不同意盖琰的诉讼请求。盖明恩生前从未向盖琰借款,其生活富裕,也不可能向盖琰借款。盖琰诉请的法律关系既包含了借贷,又包含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而且盖琰诉称其代盖宇交纳了28
300元的学杂费,其并不属于借贷的法律关系。另外,即使盖明恩生前确实向盖琰借款,那么盖琰也应在其生前及去世后及时主张,现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伯辉与盖明恩原系夫妻关系,盖宇系二人所生之女。
1998年3月3日,孙伯辉与盖明恩协议离婚,约定盖宇由盖明恩抚育。2008年12月12日,盖明恩因病去世,其父盖立海、其母梁福平均先于盖明恩去世,现盖明恩有继承人一名,即盖宇。
一审庭审中,盖琰提交1997年3月12日和1995年10月8日的借条两张,上均署有盖明恩的签名,借款金额分别为4万元和3万元;其提交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一张,上显示账号为010300000064461,户名为盖明恩,金额为3万元;其提交北京市牛栏山一中出具的盖宇交纳的学费、住宿费票据一张,上显示金额总计6300元;其提交北京市海淀区明天幼稚集团学校于1998年7月1日和北京市东城区一中于1999年5月26日出具的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及明天幼稚集团学校的毕业纪念册,上显示盖琰分别向两校捐资助学2000元和20
000元,盖宇于1999年从明天幼稚集团学校幼儿园毕业。对此,孙伯辉和盖宇否认两张借条上盖明恩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但表示不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其对存款回单、捐资助学证书和学杂费收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系盖明恩向盖琰借款,盖琰只是代为经办上述事宜而已。
就盖宇所继承遗产的范围,盖琰在一审中提交(2010)二中少民终字第035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内容为:案外人盖召恩、盖秀兰、盖寿华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盖宇二万二千八百一十三元二角二分。诉讼中,本院依法调取了(2009)朝民初字第279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内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A08住宅楼17层1704号房屋归盖宇所有,盖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盖召恩、盖秀兰、盖寿华每人房屋折价款七万六千三百八十三元。孙伯辉和盖宇认可上述两份判决已经生效,但表示盖宇已经对(2009)朝民初字第279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申诉。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盖琰提交署有盖明恩签名的借条两张证明盖明恩在与孙伯辉离婚前曾向其借款。孙伯辉和盖宇对借条上盖明恩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其未能提供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孙伯辉和盖宇关于上述两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两张借条的出具时间均为孙伯辉与盖明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1995年的借款,盖琰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由盖明恩的继承人盖宇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1997年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款目的系用于烟摊进货,能够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孙伯辉与盖明恩的共同债务,因孙伯辉与盖明恩已离婚,而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债务进行处理,故应由孙伯辉与盖明恩的继承人盖宇各负担一半。关于盖琰主张的其他借款,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故该院不予支持。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