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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8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某林,女。
委托代理人谢某桥,广东法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栋(以下简称为被告一),男。
被告汪某伟(以下简称为被告二),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格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林诉被告汪某栋、汪某伟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妍独任审理,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桥,被告汪某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9月14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185万元。2010年9月16日在宝安区公证处,被告一和被告二,与原告又签署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2010年9月16日,在宝安公证处,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支付该房产交易定金人民币伍万元。随后,被告一和被告二办理了委托深圳市中X致信担保有限公司的赎楼手续,并对《委托书》办理了公证。原告代被告一和被告二垫付了公证费人民币400元。同日下午,在中介业务员的陪同下,原被告一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新安支行开户、签署资金监管协议和提交抵押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2010年9月16日至9月21日期间,原告四次存入或转入资金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监管账户作为购房首期款,合计人民币589009.35元。2010年9月29日,因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原告不能贷款购房。2010年10月15日,原告向中介和被告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款。但暂向被告借30万元,待原告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一次还欠款30万元。被告当着中介表示同意一次性付款,但出借30万元要考虑。同时,被告还查看了原告的房产证原件,并留下复印件。几天后,被告一告知原告和中介,不同意出借30万元,要一次性付全款,原告表示同意。为了筹集资金一次性付款,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借款,且向出借方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终于筹集到人民币180万元。2010年11月28日晚上,中介业务员找到被告一,被告一却表示物价上涨,不想继续履行合同。2010年11月30日,原告与中介发《通知函》给被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为了履行合同,开车看房,多次开车到被告住处与被告洽谈,不但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支出很多车油费、通讯费。为了兑现被告一次性付款的要求,原告多次坐火车到夫妻双方老家的亲戚朋友处筹借房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现被告不履行合同,使原告损失严重。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定金人民币50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公证费人民币400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70000元;5、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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