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1号 (2)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且是否属于保险人除外责任;二、被保险人是否合理履行减损义务;三、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
一、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且是否属于除外责任。
关于是否发生保险事故,申福公司认为,涉案苯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色度值增加,系货物品质发生变化,严重影响销售,属于保险事故。财保上海辩称,涉案苯酚除了色度以外其它各项指标达到国家优等品标准,而国家标准中并不包含色度,故无质量问题,而且涉案苯酚用以生产酚醛树脂,色度变化不影响其实际销售和使用。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保险条款约定,涉案货物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人负责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还负责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因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涉案货物在起运港西班牙维尔瓦的色度值低于5铂钴,在运抵目的港中国常州后色度值和湿度发生明显变化,已不符合申福公司购买涉案苯酚色度不超过10铂钴的要求,而该运输区间属于保险单记载的责任区间,涉案货物的色度值变化是在保险责任区间内发生,尽管涉案苯酚仍有其它用途,但色度变化已影响其本身价值,造成涉案货物部分实际损失的事实确已发生,属于保险事故。
财保上海抗辩认为,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卸船交付后色度继续发生变化,色度变化是由于货物自然属性发生氧化造成,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引起的损失属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但如保险人欲以此条款予以免责,则保险人应对其主张免责的除外责任负举证义务。审理中,财保上海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货物损失系其自身的本质缺陷、特性造成,相反申福公司提供随船小样的检验结果表明涉案苯酚的色度值并无变化,证明货物自然属性导致货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对财保上海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财保上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减损义务
申福公司认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申福公司及时向财保上海报告出险情况,并要求对货物处理作出指示,但财保上海没有任何指示,为了避免进一步损失,申福公司经过多方询价,以合理的价格出售涉案货物,已经谨慎勤勉地尽到了减损义务。财保上海辩称,申福公司应根据进口涉案货物的用途,向对苯酚色度要求不高的企业询价,但申福公司询价的企业大多对此有较高的要求,不能反映实际情况,而且申福公司将货物出售给关联公司,该交易价格不能客观反映货物的市场价值。原审法院认为,申福公司在出险后及时向财保上海履行了告知义务,财保上海未对涉案货物处理做出指示,基于当时苯酚跌价迅速的市场因素,申福公司在向多家企业询价的基础上出售涉案货物是履行减损义务的行为。申福公司已证明其曾向多家企业进行询价,最终交易价格也不低于询价结果,相反财保上海未能证明申福公司进口涉案货物的用途,也未能证明交易价格背离合理市场价格,故原审法院确认申福公司已尽减损义务。
三、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
关于损失范围,申福公司认为,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应按照受损前后实际价格的差额进行计算。财保上海抗辩认为,市场跌价对申福公司损失影响巨大,当时苯酚市场跌价达70%,申福公司索赔金额与市场跌价吻合,商业风险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人无需进行赔付,即便属于承保范围,也应当扣除相应的市场差价。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由于行市变化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额中应考虑行市变化造成的损失。财保上海主张按货物贬损率计算货物损失,贬损率为货物完好时的市场价格与受损货物的实际价格之差,然后除以货物完好时的市场价格,该计算方法扣除相应市场差价,考虑了货物行市变化导致的损失,原审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财保上海提供的林衍华教授的专家意见及申福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公证的当时国内苯酚价格记录,2008年11月至12月,国内华东地区苯酚价格从人民币7,500/吨跌至人民币4,500~4,600元/吨,该时间段内华东地区苯酚平均价格约为人民币6,000元。2008年11月21日,申福公司将大部分涉案苯酚予以出售,该日华东地区苯酚平均价格亦为人民币6,000元,故原审法院确定以人民币6,000元/吨的单价计算涉案货物的完好价格。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短少量为0.172%,按比例分摊至本案短少量为1.458吨,这部分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故应予以扣除。故涉案货物最终的完好价格为人民币5,076,258元((847.501-1.458)吨*6,000元/吨),减去总受损后的货物价格人民币3,997,836元,除以完好价格得出涉案货物的贬损率为21.24%(1,078,422/5,076,258),乘以涉案货物保险金额人民币8,079,730元,最终涉案货物的赔偿限度为人民币1,716,134.65元。该部分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其余损失系由于苯酚市场价格跌落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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