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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5008号。

法定代表人丁佩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斌,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负责人张家庆,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阮瑶琳,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福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上海)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振生、黄斌,财保上海的委托代理人阎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申福公司与住友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香港)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申福公司向住友香港购买1,404.128吨苯酚,色度标准最大值为10铂钴,单价为1,450美元/公吨,总价为2,035,985.60美元,允许分批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10月8日,财保上海签发保险单号为PYII200831010507000337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承保涉案货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申福公司,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3,964,215元、承保险别为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81)承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战争险和岸罐计量短少0.3%以上的保险赔偿责任。次日,申福公司向财保上海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15,360.64元。2009年1月20日,申福公司通过信用证方式向住友香港支付了全部货款。申福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系贸易型企业,在进口涉案货物时并未与任何国内潜在买家签订贸易合同。

2008年9月7日,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签发编号为GGHC-7902的提单承运涉案货物,提单显示托运人为住友德国有限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住友(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起运港西班牙韦尔瓦港(HUELVA SPAIN),目的港中国常州,船名航次为“金色基恩轮”第79航次(GOLDEN GION V79),货物品名为散装纯苯酚,数量为1,404.128公吨,涉案货物与案外货物混装在左5舱和右5舱中。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的分析报告记载涉案苯酚的色度值小于5铂钴,含水量为0.0167%和0.0106%,SGS的货舱清洁报告显示涉案船舱在装运涉案苯酚前进行了包括淡水、海水清洁、蒸舱、排水、通风、擦拭、干燥等方式在内的清洁。10月25日,涉案货物运抵常州港。申福公司委托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天祥)对包括涉案货物在内的“金色基恩轮”上的4票货物进行检验。10月29日,东方天祥出具卸货报告记载卸货前对涉案船舱中的苯酚进行取样,经过检验涉案2个船舱中苯酚的色度值分别为左5舱12铂钴和右5舱24铂钴,所有苯酚的水分值为0.050%。卸货报告还记载显示常州港岸罐T-203总接收量为2,297.661公吨,短少比例为0.240%。其后,申福公司向东方天祥支付了4票货物的检验费人民币19,000元。11月4日,上海英斯贝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斯贝克)对涉案苯酚装船前的岸罐样本和起运前的船舱样本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色度值分别为6铂钴、5铂钴和4铂钴。11月18日,申福公司向常州海关缴纳了涉案货物的进口关税人民币765,349.31元以及进口增值税人民币2,495,734.52元。2009年1月7日,申福公司向英斯贝克支付了检验费人民币26,650元。

申福公司发现涉案苯酚色度变化后,分别向多家相关企业询价处理涉案苯酚。12月2日,申福公司与福州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盛化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向广盛化工出售2,000吨苯酚,单价为人民币4,780元/吨,其中涉案货物为1400吨。2009年2月10日,申福公司根据财保上海要求提供了涉案苯酚受损的相关索赔材料。

案件审理过程中,财保上海委托华东理工大学林衍华教授出具专家意见书称,涉案苯酚产品色度和水分两个指标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国家标准对于苯酚优级品的要求;苯酚氧化生成苯醌,同时有水产生,苯醌和苯酚进一步反应,生成显色的大分子化合物,逐步累积,使得苯酚色度逐步增加;2008年10月华东地区苯酚价格从人民币12,500元/吨跌至人民币7,500元/吨,11月继续下跌至人民币5,700-5,800元/吨,12月跌至人民币4,500-4,6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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