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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8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8号

上 海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亚细亚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义虞路。

法定代表人沈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烨,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相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2号12号楼205室。

负责人申雄虎,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明举,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相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11209室。

法定代表人申雄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明举,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熟市亚细亚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亚细亚)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相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相度)、被上诉人青岛相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相度)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1月20日,常熟亚细亚与SUNG JI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成进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其向成进公司出售包括涉案货物在内总价为149,359.75美元的化纤针织布。合同约定贸易术语为FOB上海,付款方式为收到提单副本时全额付款。12月,常熟亚细亚委托上海相度将涉案货物从上海代理出运至泰国林查班。上海相度接受委托后联系(株)相度海运(SANGDO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韩国相度)承运货物,并向常熟亚细亚开具货代发票,收取订舱、报关、拖箱、THC、DOC等货代费用共计人民币2,210元。常熟亚细亚遂向上海相度支付了上述货代费用。12月18日,韩国相度签发了编号为SDSHALCH091221的3份涉案正本提单,载明提单抬头人、签单人均为韩国相度,托运人为常熟亚细亚,收货人及通知方为成进公司,船名/航次为MONTEGO/014W,起运港上海,目的港林查班;货物为装载于编号为TGHU3344780的20英尺集装箱内的204卷化纤针织布。12月23日,上海相度员工曾通过电子邮件与常熟亚细亚联系,询问海运3票货物是否可做电放。常熟亚细亚员工回复称“都不行,等通知”。2010年1月21日,上海相度负责人及青岛相度法定代表人申雄虎签署承诺书,承认青岛相度未经常熟亚细亚及成进公司同意而擅自放货。

原审法院还查明,涉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商业发票载明,涉案货物价值为24,221.66美元。常熟亚细亚以案外其他贸易项下收汇(付款人为GLORY TEXTILE CO.,LTD.),在涉案编号为739711916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项下进行了批次核销。

原审法院再查明,韩国相度系在韩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并无在中国境内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资格,所使用的涉案样式的提单亦未向中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2006年7月4日,韩国相度曾与上海相度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约定由上海相度作为韩国相度在中国上海口岸的代理,负责其指定的货物运输操作;协议有效期限至2011年7月3日。青岛相度、上海相度与韩国相度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曾打印在同一张通讯录中。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青岛相度和上海相度在涉案货代业务过程中是否有过错的问题。因韩国相度未按规定向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故其并无在国内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资格。上海相度早在2006年7月就与韩国相度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并进行业务合作,其理应明知韩国相度欠缺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资格,却仍然代理其在国内开展业务,并在从事涉案货代业务过程中将货物交韩国相度承运,其行为显然存有过错。同样,青岛相度法定代表人与上海相度负责人均为申雄虎,两者又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其应了解上海相度开展涉案货运代理的情况,并应承担由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

常熟亚细亚提供了电子邮件和承诺书,欲证明其明确告知上海相度放货需等待其指示,但上海相度却未遵守约定。同时,青岛相度在承诺书中确认其在未经常熟亚细亚及成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放货。原审法院认为,除却上述证据中可能存在的关联性问题,退而言之,即使电子邮件提及的内容包括涉案业务,亦无法认定上海相度和青岛相度存有其他过错。由于涉案提单所载抬头人及签单人系韩国相度,故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青岛相度或上海相度系无船承运人或实际从事了无船承运人业务;相反,现有证据可证明确实存在作为无船承运人的案外人。常熟亚细亚未提供其他证据以有效证明上海相度或韩国相度具有实际控制涉案货物并在目的港实施放行的能力,则上海相度和韩国相度仅是通常意义上的起运港货运代理人,货物在目的港被放行并非其能力所及,故不应由于存在前述电子邮件及承诺书而认定上海相度和韩国相度存在相应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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