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8号 (2)

关于常熟亚细亚的损失与上海相度和韩国相度的过错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尽管上海相度、青岛相度与韩国相度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曾打印在同一张通讯录中。但由于上海相度与韩国相度签订有货运代理协议书,其关于韩国相度在上海临时使用上海相度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的解释符合常理,故上述事实尚不足以证实青岛相度、上海相度与韩国相度确实存在高度关联性。因此,常熟亚细亚主张货款未收的损失,与上海相度、青岛相度的过错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原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常熟亚细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常熟亚细亚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1、上海相度、青岛相度和韩国相度之间存在高度关联。韩国相度出具的案外提单上显示的地址为上海相度的办公地址;三者的字号相同;存在人员和财务混同的情况。2、上海相度负责人及青岛相度法定代表人申雄虎签署承诺书,承认青岛相度未经常熟亚细亚及成进公司同意而擅自放货。青岛相度指令放货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上海相度与韩国相度之间的货运代理协议书不真实,且即使存在代理协议,由于上海相度的违法代理行为,上海相度和青岛相度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上海相度、青岛相度共同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1、常熟亚细亚主张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无单放货损失,上海相度和青岛相度作为货运代理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2、上海相度与韩国相度之间并无高度关联的情况。3、承诺书系受常熟亚细亚的强迫而签署的,上海相度作为货运代理人无法代表承运人确认货物是否已经被无单放货。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二审中,常熟亚细亚确认上海相度系涉案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

本院认为,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常熟亚细亚认为由于上海相度明知韩国相度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仍违法代理涉案运输,随后青岛相度代为指令无单放货,而上海相度、青岛相度和韩国相度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故上海相度和青岛相度应就常熟亚细亚的损失与承运人韩国相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相度或青岛相度是否实施了导致常熟亚细亚货物损失的违法代理行为,上海相度、青岛相度和韩国相度是否存在高度关联。

关于上海相度或青岛相度是否实施了导致常熟亚细亚货物损失的违法代理行为。本院认为,当事各方皆确认上海相度系涉案运输的货运代理人而非承运人。虽然常熟亚细亚提供了承诺书以证明青岛相度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放货,但上海相度作为货运代理人,青岛相度作为上海相度的总公司,都不是涉案运输的承运人,其所作出的承诺书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涉案货物已经被无单放货,故涉案货物的下落情况不明,常熟亚细亚的损失不确定。而且,上海相度在涉案运输中从事的订舱、报关和拖箱等代理行为与原告可能存在的损失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上海相度、青岛相度和韩国相度是否存在高度关联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常熟亚细亚在上诉中称上述公司存在人员和财务的混同,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常熟亚细亚提供的证据仅可以证明韩国相度在业务往来中曾使用了上海相度的办公地址;上述三家公司名称近似;上述三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曾打印在同一张通讯录中。本院认为,办公地址、公司名称及通讯录的混同不足以证明上海相度、青岛相度和韩国相度之间存在高度关联。

综上所述,常熟亚细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1.50元,由上诉人常熟市亚细亚纺织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辰?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曦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