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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华航运有限公司(MANDARIN MARINE COMPANY 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士打道128号祥丰大厦16E室。

法定代表人郑林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威,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50号503、505室。

负责人岳廷林,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里海运有限公司(HARI MARITIME CORP.),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斯卡斯代尔中央公园大道455号斯卡斯代尔广场。

法定代表人WILLIAM J·CARR,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文华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文华公司于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华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华航运有限公司(MANDARIN MARINE COMPANY LIMITED)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辰旻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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