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泓国际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rans Wagon International Co., Lt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3段10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洪清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海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rivate 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和昌路10号吉宝大厦#25-01室089315。
法定代表人高国隆,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黎世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Zurich Insurance(Taiwan)Lt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敦化北路56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传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克,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泓国际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国际)、上诉人万海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海航运)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泓国际、万海航运分别于8月23日、8月22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泓国际、万海航运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泓国际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rans Wagon International Co., Ltd.)、上诉人万海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rivate Ltd.)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05.40元减半为人民币8,902. 70元,由上诉人华泓国际运输股份有限公司(Trans Wagon International Co., Ltd.)、上诉人万海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Wan Hai Lines Singapore Private Ltd.)各负担人民币4,451.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 判 长 孙辰旻
审 判 员 董 敏
代理审判员 冯广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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