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长法刑初字第208号(2)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1月27日,万某某、罗某某邀约她到重庆市□□□□□路□号重百商场三楼耐克牌服装专柜盗窃服装,趁专柜内无人之机,罗某某将挂于货架上的1件紫色羽绒服取下递给她,她即藏于怀中并利用手中抱着的小孩遮挡,将羽绒服带出商场。

6、调取证据通知书、视频光盘。证明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依法调取重百商场耐克专柜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2010年11月27日11:40时许,罗某某先进入重百商场耐克专柜,随后万某某进入该专柜内并高举2件红色衣服,徐某某手抱小孩进入该专柜,罗某某趁机从专柜内取出1件紫色羽绒服交给徐某某藏于怀中带出商场。

7、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证明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县□□镇□□村□组□号村民钟某某等人辩认出先进入重百商场耐克专柜的系该组村民罗某某;随之进入的系万某某;抱小孩进入该专柜的系徐某某。
8、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平面图经万某某、罗某某辨认属实。
9、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重庆市长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耐克牌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098元。
10、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1月27日12时许,接群众报警,万某某、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2、被告人万某某、罗某某的当庭供述。证明2010年11月27日,万某某、罗某某伙同徐某某共谋盗窃,三人来到重庆市□□区□□路□号重百商场三楼耐克牌服装专柜,趁售货员打电话之机,万某某双手高举2件红色衣物以遮挡售货员视线,罗某某随即将挂于货架上的1件紫色羽绒服取下递给徐某某,后徐某某将羽绒服藏于怀中带出商场。
13、收条。证明2011年5月17日,万某某、罗某某赔偿重百商场耐克专柜经济损失人民币1098元。

二、200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万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共谋盗窃,三人先后来到重庆市垫江县北苑小区徐世英、谭某某门市内,由罗某某、万某某以购买衣、裤为由遮挡售货员视线,掩护杨某某盗窃,共盗走价值人民币1627元牛仔裤、西裤、休闲裤共计15条。案发当日,万某某、杨某某被抓获,被告人罗某某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证明2000年10月8日上午,重庆市垫江县北苑小区治安员黄某报警称,他在重庆市垫江县北苑小区附近发现三名可疑人物,在查问过程中,其中一名女子逃跑。黄建等人便将另外二人扭送至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同日该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次日,万某某、杨某某供述了犯罪事实,该案告破。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10月8日上午,她在重庆市□□县□□小区附近的门市内销售服装,约11时许,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进入该门市挑选服装,随后,一位抱着小孩的女子也进入该门市内。三人离开后,她发现丢失西裤10条、休闲裤2条、牛仔裤2条。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00年10月8日上午,他在位于重庆市□□县□□小区附近的自己经营的门市内销售服装,约11时许,有一名男子、二名女子进入该门市,其中一名女子手中抱着小孩。三人离去后,他发现丢失牛仔裤1条。

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00年10月8日上午,他与黄某等人在重庆市□县□□□小区内巡逻时发现三名可疑人物,其随身携带的背蒌里装有该小区附近门市内销售的新裤子15条,遂上前查问。期间,一名女子逃离现场。
5、证人黄某的证言与胡某某的证言相符。

6、同案人万某某的供述。证明2000年10月8日上午,他与罗某某、杨某某从重庆市梁平县乘车至重庆市垫江县。途中,他们三人商定到垫江县城盗窃服装。三人来到重庆市垫江县城北苑小区附近,他和罗某某先进入该小区附近的门市内假意挑选服装以遮挡售货员的视线,杨某某抱着他和罗某某的小孩也进入该门市,趁机盗走该门市内裤子14条。后三人又采用同样的方式,盗走该小区附近另一家门市内牛仔裤1条。他与杨某某商量如何分赃时被查获,罗某某逃离现场。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