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刑终字第00253号(3)
3、尹丽丽(尹艳梅朋友)证言:尹艳梅和李义灵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案发当日下午尹艳梅在电话中让她给李义灵打电话,李说有事就挂了。她在陈雪玲家时张*已在陈家了。她刚到两分钟,李义灵打她电话说“我到了”。当时张*与尹艳梅吵架,张*从身上拿把刀要戳尹,被拉开后,张*下楼了。她们听见楼下扑通扑通的就下楼了,她看见李义灵躺在地上,身上全是血,张*拿个白色二十厘米长的刀正往外跑。
4、张朋(工地工人)证言:他看到院内有三女一男在说话。三女上楼后,男子也上楼没几分钟就下来了,从大门进来一人拿东西砸该男一下,持铁锨追该男,该男躲进院内车库,里面有打斗声。楼上下来三女大喊,该男出来说我杀人了,往哪去了他没在意,两女扶出一人一身是血。后来王猛帮她们用三轮车把那人送往灵璧县第二人民医院。
5、王猛(工地工人)证言:他看见一人拿铁锨打穿红T恤的小伙子一下,两人拧到一块,不到三分钟,红T恤向外跑了,楼上下来两女,他和两女把倒地那人送往灵璧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生检查说不行了。
6、王*(李义灵妻子)证言:2009年底她就知道丈夫李义灵和尹艳梅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案发当天,尹艳梅打了李义灵的电话。王*并经辨认死者照片,确认是丈夫李义灵。
7、李新(李义灵朋友)证言:李义灵案发前给他打了两个电话,说自己准备去滋事。
8、吴松(张*房东)证言:他家出租房的玻璃被人在夜间砸过两次。
9、王跃军(张*舅舅)、张士勇(张*叔叔)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带张*投案的过程。并证明张*告诉他们,因在朋友家中与老婆吵架,他老婆打电话给死者,死者见到他就骂,拿铁锨几次把他打倒在地,后死者的铁锨掉了,又拿铁镐打他,他就把自己掉在地上的刀拿起来,在死者拿铁镐砍他时,顺手捅了死者肚子。
10、谢广兵(刑警队教导员)证言证明张*于2010年8月25日在其叔张士勇、其舅王跃军的陪同下来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
(五)原审被告人张*供述:这两年妻子尹艳梅和李义灵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尹艳梅在他面前也不避讳。案发当天他到陈雪玲家,在楼梯内与尹艳梅争吵。尹艳梅打电话给尹丽丽,没几分钟尹丽丽也到了。陈雪玲把他夫妻拽到楼上她家里,他把弹簧刀掏出来,朝尹艳梅头部捅,是吓唬她的。他被陈雪玲和尹丽丽拉出去后,将刀装在右后侧口袋,到楼下正准备骑摩托车回家,李义灵气势汹汹到跟前,不停地骂:“张*,我弄死你。”李义灵拿了一把铁锨打他,他躲进一间新建房内,李跟进来,又朝他头上打被躲过去,打到他背部,李义灵又朝他头上打第二次又被躲过,打到他背部致他倒地。他爬起来,刀掉在地上,李义灵又打,他双手护头,用左臂将铁锨挡掉在地上。李义灵又拿起一把铁镐来打,他将刀捡起,打开刀戳到李义灵腹部。李义灵将镐放下,弯腰攥住镐。他朝李义灵身上不知戳了多少刀。李义灵松开镐,与他厮打。尹艳梅从楼上下来拉住他,陈雪玲说赶快报案,他就跑了,将刀扔在机井里,不记得是哪口井了。凶器刀是银白色折叠式单刃弹簧刀,打开有二十厘米长。因为他知道李义灵是无赖,就把刀经常装在身上防身用。他不戳死李义灵,李义灵就得将他治死。后来他投案的。
上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在被李义灵持械追打过程中,持刀将李义灵刺伤,在李义灵停止不法侵害后,仍连刺数刀致李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张*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判处张*赔偿。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原判对被抚养人李**、卓**的生活费计算错误,应计算20年为136453、33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对民事判决部分并无不当,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嵇宪生
代理审判员 金华元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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