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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254号

王**故意杀人案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25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田野,男,汉族。系被害人叶忠贤之子。
  法定代理人蒋**,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现住安(略)。系叶田野之母。
  原审被告人王**,别名王朋,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业主。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田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未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田野对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称被害人叶忠贤向其借款2400元未还,二人相约在王**经营的“穆尔国际连锁发型会所”(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城隍庙文化街)内见面。王**在理发店内与叶忠贤发生争执,王**用绿色电线将叶忠贤捆绑在理发店洗头房内的一张洗头床上。次日凌晨3时许,王**先持理发店内的一把菜刀猛砍叶忠贤,将其杀死,后锁上店门逃走。同日上午9时许,王**在朋友武翩翩等人陪同下到宿州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叶忠贤系因锐器砍断右颈内静脉、脊髓及锐器刺破两肺及右心耳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叶忠贤系农村居民。根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被告人王**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田野因被害人叶忠贤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90086元(4504.3元/年×20年=90086元)、丧葬费13181.5元、被扶养人叶田野扶养费38286.6元(4504.3元/年×17年÷2=38286.6元),合计141554.1元。被告人王**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供述:叶忠贤曾在他经营的“穆尔国际连锁发型会所”做店员,其间叶断断续续从他手里借了2400元钱。后来他给叶在网上留言要叶还钱。2010年6月3日下午,叶忠贤回了电话,说好在城隍庙见面。二人见面后一起到“穆尔国际连锁发型会所”里聊天,他要叶还钱,叶说等收了麦子以后还钱。他为了吓唬叶,就持刀威胁叶并用绿色的电线把叶绑在发型会所洗头房里的一张洗头床上。之后,他因生意不好,喝老鼠药、割腕都没有自杀成功。后来,他害怕把叶忠贤放了,叶会报复他或报警,就产生了杀死叶的想法,于是,他从发型会所的厨房内拿了把菜刀,用菜刀朝叶脖子砍,记不清砍了多少刀。拿菜刀砍叶时,叶头乱动,把菜刀碰掉了。他又用黑色折叠刀朝叶脖子上攮,把叶攮死了。凌晨3时许,他锁上门跑到李佳租住的地方,只有店员马源在那里,马源开了门就回屋了。他问马源要水舀子,马源说在缸里,他用水舀子洗手,然后将刀和衣服都放在床头,找武翩翩等人投案了。
  2、证人马源(“穆尔国际连锁发型会所”店员)证言证明:2010年6月4日凌晨,她睡觉时有人喊门,开门发现是王朋,穿着一身黑衣服。她以为王是来睡觉的。开门之后,她准备去睡觉,王朋问她可有洗脸的地方,她手指着院子里的水缸就进屋睡觉了。不久,王朋出来说了声“我走了”,她答应一声,王就走了。后来刑警队带着王朋到她们住的屋里间将刀和衣服取走了。
  2、证人武翩翩证言证明:她与王**系恋人关系。2010年6月4日凌晨,王**到她家说他杀了叶忠贤。她看王神情恍惚,左手手腕处有伤痕。问王为什么杀人,王说两天前吸粉了,还说吃了两包老鼠药还不死。王要去派出所投案自首,她说先去看看王的母亲,天亮了再和王一起去派出所投案。5时许,她和王**一起打的去符离镇王**母亲家。8时许,她陪王**到南关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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