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刑终字第00254号(2)
3、证人王海莉(王**妹妹)证言证明:王**打电话说再不来就看不到他了。后她和杨建、候猛三人打的到符离镇。在家见到王**没说什么话,回宿州市的时侯才说喝老鼠药又吸毒,不知道做什么,晕晕糊糊的把叶忠贤杀了。证人杨建、侯猛证言与之能相互印证。
4、证人张素侠(被害人叶忠贤之母)证言证明:其儿子叶忠贤以前在王**的理发店里上班。后来她去殡仪馆辨认尸体,确认是叶忠贤。
5、证人蒋**(叶田野之母)证言证明,2010年10月29日她在殡仪馆辨认尸体是叶忠贤。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43张)证明:现场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文化街三院北二楼“穆尔国际连锁发型会所”。该店内有一团锡纸及包有锡纸的塑料吸管5根。房间中间南北并排摆放两张沙发,南侧的沙发靠背上有一处40厘米×15厘米的血迹,沙发中间有一处5厘米×6厘米的血迹。沙发西侧地面上有一卷蓝色电线,旁边另有两根剪断的长为3厘米的绿色电线。沙发南侧与中间的梳妆台西侧的地面上有一片100厘米×35厘米的血泊,地面上有散落的烟头。房间的西南部有一间隔开的房间为洗头房。洗头房内一个架子上有一把钳子,钳口有剪切电线的痕迹。房间靠西墙南北摆放两张洗头床。在北边的一张洗头床洗头的水池里有枕头1只,枕头上有一处5厘米×5厘米的血迹,枕头下面有1把菜刀。该床北侧的地面上有散落的头发、1包开封的老鼠药和1个装有老鼠药的一次性杯子。南边的一张洗头床上躺着一具男尸。尸体头西脚东,面朝上,上身着黑色T恤,下身穿黑色裤子、黑色运动鞋,脖子被绿色电线捆着,双手交叉放于两腿中间,被电线捆绑拧于左腿部,两脚踝被电线捆绑。该洗头床下的地面上有一处175厘米×70厘米的血泊。洗头房南侧东边为厨房,厨房西侧为卫生间,在卫生间的门南侧地面上有一个带血的小刀片。现场提取菜刀1把、折叠刀1把、刀片l片、老鼠药。
7、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区刑警队出具的《提取物证经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0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该队侦查人员根据王**的供述并在其指认下,在宿州市埇桥区三八沟巷东A1—C133巷内38号居民房一楼(王**朋友李佳佳租住的房间)卧室床头堆放衣物、被褥等杂物处,提取王**供称用于杀害被害人叶忠贤的折叠刀1把及作案时所穿的黑色休闲长袖衬衣1件、黑色休闲裤1条、挎包1只、带有骆驼商标图案的黑色休闲鞋1双。
8、物证菜刀、黑色折叠刀、黑色休闲裤、黑色休闲衬衫、黑色挎包、黑色休闲鞋等,经被告人王**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及穿戴的衣服、鞋子。
9、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宿)物法证字(2010)17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提取的刀片上、现场沙发上、现场发廊墙上以及洗头房地面上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基因分型,为王**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6.30x1018倍,即似然比率为6.30x1018:1;提取的凶器匕首上、王**黑色休闲裤上以及死者叶忠贤身份证上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基因分型,且为同一分型,此可疑斑迹为叶忠贤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664×1021倍,即似然比率为4.664×1021:1;提取的王**黑色衬衫上和凶器菜刀上的可疑斑迹检出同一混合基因分型,支持包含叶忠贤和王**二者基因分型。
10、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宿)公(埇)鉴(法医)字(2010)08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叶忠贤尸体颈部有一长29厘米复合性创口,右颈内静脉离断,脊髓断裂;左肺上叶有一长1.5厘米破裂口,左侧胸腔积血;右肺上叶有一长1.5厘米贯通性破裂口;右心耳有一长0.5厘米破裂口,心包积血,脾脏皱缩。结论:死者叶忠贤系因锐器砍断右颈内静脉、脊髓及锐器刺破两肺及右心耳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1、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的通话记录载明,王**号码为18726236011的手机与叶忠贤使用的电话3024037的联系情况。
12、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公(宿)物法证字(2010)191号《法医物证鉴定报告》证明,对张素侠和叶忠贤血样(现场提取血样)进行DNA检验,不排除张素侠和叶忠贤之间存在单亲关系。
13、宿州市公安局埇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王**归案及供述的相关情况。
14、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0)皖淮精鉴字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王**在行为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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