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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006号
被告人沈*故意杀人一案二审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00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男,汉族,初中*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08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09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女,汉族。系本案被害人卢怀成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女,汉族。系被害人卢怀成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男,汉族。系被害人卢怀成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女,汉族。系被害人卢怀成之女。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刘*、程*、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滁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滁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判令沈*与陈飞、何正东、朱明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62116元。原审被告人沈*不服,以其没有为霸占水面而指使杨选山带人撵船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保红、胡林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沈*及其辩护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滁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小东
  代理审判员 杨玥玫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邹湘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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