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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终字第0918号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锡民终字第0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A,女。
委托代理人丁磊(受吴A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A,男。
委托代理人许静霞(受林A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B,男。
上诉人吴A因与被上诉人林A、林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0)崇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A于2011年11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A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A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吴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华明
代理审判员 沈 君
代理审判员 林中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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