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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锡民仲审字第0071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锡民仲审字第0071号



申请人宜兴市和盛轻纺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兆平。

申请人宜兴市和盛轻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宜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兴劳仲案字(2011)第0805号仲裁裁决,本院已经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宜兴市和盛轻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兴市和盛轻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撤销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宜兴市和盛轻纺织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宜兴市和盛轻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英

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

代理审判员 钱 菲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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