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抓获,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苏某驾驶货车(粤ZBLXX港)从皇岗口岸向海关申报空车入境,经海关查验,该车大梁处暗格内藏匿有各种型号的KINGSTON牌USB闪速型存储器3333个、台式电脑内存条1500个、存储卡827个、固态硬盘30个。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8368.91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8368.91元,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某承认控罪,辩称其因为家里穷想挣点钱,请求法庭原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同。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苏某的亲属代其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物证
1、查获经过、查获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证明2011年4月19日15时至21时,皇岗口岸物流监控处对被告人苏某驾驶的粤ZBLXX港货车进行重点查验。经查验,发现在该货车大梁处有特制暗格,该暗格内有KINGSTON牌USB闪速型存储器3333个、台式电脑内存条1500个、存储卡827个、固态硬盘30个等共计13项货物未向海关申报。
2、进出境载货清单(空车专用):证明粤ZBLXX港货车于2011年4月19日15时,由被告人苏某驾驶入境时申报为空车。
3、走私货物照片:已经被告人苏某签字确认。
4、来往香港汽车进出境签证薄:证明涉案货车为广东鸿兴和悦有限公司所有。
5、苏某出入境记录、过境车辆出入境记录。
6、被告人苏某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苏某的身份情况。
7、缴款收据:证明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苏某的亲属代其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被告人苏某供述与辩解:2011年4月19日14时许,我驾驶粤ZBLXX港货车从皇岗口岸入境,向海关申报空车,过境时被海关检查,在驾驶的货车大梁处查获有特制暗格,里面藏有U盘、内存条、存储卡、硬盘等海关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我因为家里穷,想多挣点钱,冒险走私。这辆车的海关备案司机是李森,因为他技术不好,所以不开,但我每个月要给他2000元左右的挂名费用。车上的暗格是2011年4月2日做的,是一个叫"胖仔"的对我说你给我2000元钱,我给你在大梁处做一个暗格,你可以装一些私货,挣外快,我就在4月2日晚将车交给了"胖仔",第二天晚上"胖仔"将车交给我。货是一个不知名的香港人在香港粉岭的路边叫我装的,谈好每车次是170港元。运到龙大高速路边会有人联系我下货。
三、鉴定结论
1、检验证书:证明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检验,共有KINGSTON牌USB闪速型存储器3333个、台式电脑内存条1500个、存储卡827个、固态硬盘30个等13项货物。
2、价格鉴证结论:证明涉案固态硬盘、4GB、8GB、16GB闪速型存储器的价格。
3、深圳海关审单处初步计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证明书:证明经计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88368.91元。
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出示、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8368.91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苏某归案后认罪较好,且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改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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