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30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群,化名"李某"、"李某胜",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群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0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群在本市福田区皇庭世纪居住小区结识了被害人陈慧某,并在随后的交往中,谎称自己名叫"李某",是"深圳市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群以投钱放贷许诺高额回报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慧某的人民币10万元,当日被告人李某群即将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转入赌博网站提供的户名为李某达的建设银行账户用于赌博,事后被告人李某群以支付高利贷利息名义归还被害人陈慧某人民币8000元和港币2000元。2010年3月,被告人李某群又以为被害人陈慧某及家人招揽水厂工程需要疏通关系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慧某的人民币25万元。
认定本单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群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慧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慧某提供的被告人李某群发给其的手机短信、涉案银行卡之交易记录、通话记录;5、涉案银行卡交易时的监控录像;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二、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群在本市福田区结识了被害人陈淑某,并在随后的交往中,谎称自己名叫"李某胜",是做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地址在卓越时代广场。至2010年2月,被告人李某群先后以合作开发房地产、注册公司及为朋友借款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陈淑某的人民币15.6万元,后归还人民币5万元,尚未归还人民币10.6万元。
认定本单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群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淑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购置翡翠收款收据、机票款明细及收款收据、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深圳市宏丰源投资有限公司查询证明、涉案账户转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物证。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原审法院认为虽然存在被害人陈淑某为被告人李某群代购机票及翡翠、被告人李某群未支付对价的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李某群在此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李淑某因此而陷入欺骗自愿交付财物,毕竟代购物品这一基本事实李某群并未虚构,亦得到双方认可,认定该行为属于诈骗犯罪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机票及翡翠的价值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三、2010年4月,被告人李某群在本市福田区结识了被害人罗某某,并在随后的交往中,谎称自己叫"李某胜",是"深圳市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开发了首地容御楼盘项目。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群以为被害人罗某某低折扣购买首地容御房产需要疏通关系为由,诈骗被害人罗某某的人民币60万元。
认定本单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群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庄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罗某某提供的客户回单、购买首地容御物业定金收据、房地产认购书、证人梁某某提供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商业银行交易记录、涉案银行帐户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物证。
四、2010年4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群通过被害人陈淑某在包头市结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并谎称是"深圳市新X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0年5月,被告人李某群以到包头市搞房地产开发、深圳的房地产项目需疏通关系为由,从王某某处取得人民币50万元、港币10万元,后将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取的人民币60万元用于归还王某某。之后,被告人李某群又编造为领导的孙子满月送礼、填补挪用的公司资金需要费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港币10万元、人民币40万元,再未归还。
认定本单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群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李美某的证言;4、被害人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物证。
经核实,被告人李某群诈骗的钱财大部分用于网络赌球,少部分用于自己平时生活挥霍。2010年5月22日晚,公安人员在福田区皇御苑7栋14XX房将被告人李某群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证人邱某某、李展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群的身份材料、福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深圳市优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新X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被告人李某群使用的名片、抓获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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